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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6號)

                                                      發布時間: 2018-09-20 15:18:02 發布人:新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瀏覽量: 【我要打印】 【關閉】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6號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1861日起施行。
                                                       
                                                       任:何立峰 
                                                      2018327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6 1 日起施行。
                                                       
                                                      附件:
                                                       
                                                      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
                                                      國函〔2018〕5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務院批準《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你委公布,公布時注明“經國務院批準”?!兑幎ā返氖┬腥掌谟赡阄鶕嶋H情況確定?!兑幎ā肥┬兄?,200044日國務院批準、20005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國務院  

                                                      2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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